信陽通報7起典型案例

近期,全市交通運輸執法系統加大道路運輸市場執法監管力度,查處了一批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爲。 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案

2024年3月1日,信陽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平橋區新七大道輔路(信陽高鐵東站南出口輔路)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豫ST6***號巡遊出租車司機王某某未按規定進入出租車專用通道,在信陽高鐵東站南出口輔路停靠攬客去往淮濱縣城,違反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經調查覈實,信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王某某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案

2024年3月6日,新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新縣G230箭廠河鄉曹門中石化加油站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鄭某某駕駛鄂J*****號小型普通客車,招攬、拉載乘客從新縣箭廠河鄉黃谷畈村到新縣縣城,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但是,鄭某某未能出示該車的《道路運輸證》,且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經調查覈實,新縣交通運輸局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鄭某某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案

2024年2月2日,羅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接到《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受理單》,有乘客投訴:豫ST2***號巡遊出租汽車司機肖某載客從何家宴到縣城大十字街衣世界超市,沒有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違反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調查覈實,3月6日,羅山縣交通運輸局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駕駛員肖某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2024年3月7日,淮濱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淮濱縣王家崗鄉政府西500米紅綠燈附近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胡某某駕駛豫SD*****小型轎車通過哈囉出行網絡平臺接單,從阜陽市載客3人前往固始縣城區,從事網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但該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調查覈實,淮濱縣交通運輸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胡某某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取得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案

2024年3月13日,信陽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信陽高鐵東站南出口輔路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豫STB***號巡遊出租車司機石某某載客1人從信陽高鐵東站前往信陽火車站,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但駕駛員石某某未能提供從業資格證。經調查覈實,信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石某某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案

2024年3月22日,信陽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平橋區新七大道輔路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豫SQ****號小型普通客車(網約出租車)司機朱某拉載乘客從信陽固始縣城到信陽市內,但是,朱某無法提供線上服務訂單,違反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調查覈實,信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朱某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案

2024年2月26日,光山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光山縣司馬光東路加油站處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周某某駕駛湖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屬浙E*****大型客車,從光山縣拉載9名乘客前往浙江省湖州市,但該路線不屬於備案的途經路線,湖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施了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爲。經調查覈實,3月19日,光山縣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參照《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給予湖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信陽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