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組織犯罪條例起訴詐欺車手 可併科罰金千萬

臺中地檢署29日首度修法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林姓及陳姓車手,最高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金。(圖/翻攝維基百科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地檢署昨日(29日)首度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林姓及陳姓車手,兩人因盜領九名被害人45萬3000元於四月底遭臺中市警局查獲,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三年;另外,在逃的車手頭綽號王輝」)由檢警持續追緝中。

起訴書中表示,由林男陳男持「車手頭王輝」所交付的帳戶存摺及金融卡,聽從「王輝」的指示,前往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款項。自4月28日起至同月30日止,林男、陳男在臺中市區提領九名被害人被詐騙款項,至少成功提領45萬3000元,其中38萬9000元已交給「王輝」,另外6萬元當場被警查扣,其餘1萬7000元是報酬(「王輝」承諾給予林男、陳男領得款項3%報酬)。

4月30日晚間,林男、陳男在臺中市中華路五權路口,因違反變換車道爲警攔查後,查扣子彈、K他命,並在兩人揹包內查扣5本銀行存摺、4張金融卡、手機,終於查出兩人是詐騙集團中的「車手」。

《組織犯罪條例》過去因爲「組織(幫派)」難以定義法官深恐錯殺無辜,在法條構成要件加以嚴格解釋的態度之下,實務上多以事證不足而不起訴,僅能依個人獨立犯罪行爲定罪

3月31日甫三讀通過,4月21日生效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可視爲幫派,可重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新增「三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特定犯罪除傳統脅迫暴力外,也適用詐術」、「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等五大要件,嚴懲詐騙行爲;且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爲三年。

昨日檢察官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違反槍砲等罪起訴林男及陳男;在逃的「車手頭王輝」,則由檢警專案小組持續追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