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檢疫拿包裹挨罰10萬 女告北市府敗訴

黃姓女子居家檢疫期間,到社區警衛室拿包裡,遭臺北衛生局開罰10萬,她不服提告請求撤罰,臺北地院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去年3月從越南返臺,被告知要居家檢疫,卻在檢疫期間下樓領包裹,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10萬元。黃女自認沒出社區大門,不服提告,但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裁罰無違誤,判她敗訴,可上訴。

黃女2020年3月22日從越南入境臺灣,經衛福部通知居家檢疫14日,她卻在第3日25日中午出門,搭乘電梯下樓領取包裡,10分鐘後返家,違反《傳染防治法》遭市府開罰10萬元。她提訴願遭駁,進而向北院行政訴訟庭提告。

黃女主張,她在越南時資訊流通,不清楚臺灣居家檢疫情形,機場檢疫人員也沒詳細告知住家範圍,她只是到警衛室領包裡,沒離開社區大門,且全程口罩,10分鐘內就回家,未擴大傳染風險,因此請求免除或減輕罰鍰。

法官指出,依照衛福部函釋,居家檢度目的是爲避免與同住以外之人接觸,以降低傳播風險,依規定除經獲准外出就醫就診、奔喪、探病外,均不得離開住家或隔離地點,而隔離範圍是以大門爲界線,且他人無法隨意出入爲原則

法官認爲,社區電梯、大廳住戶共同使用,居家檢疫者若任意進出該空間,無疑會增加傳染風險,無法有效防疫,因此,黃女自行定義隔離範圍爲社區大本,顯然違反居家檢疫目的,主張並不可採。

另外,疫情期間,疾管署每天透過新聞稿網路直播告知最新資訊,黃女審理時也自承:「在機場因爲趕着回家,沒有問太細節裡幹事告訴我可以打1922」等語,可見黃女資訊不足,自己也有過失,法官因此認定開罰無違誤,判黃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