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民政局長漏報妻子財產挨罰66萬 提告抗罰敗訴

臺北民政局長藍世聰短報妻子近4000萬元財產,遭監院開罰66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本報資料照)

臺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短報妻子近4000萬元財產,遭監院開罰66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與妻子感情不好,工作、財產各自獨立,無從瞭解妻子財產狀況,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判他敗訴,可上訴。

藍世聰2016年11月1日申報財產,針對妻子的部分監察院認定短報存款4筆、溢報存款1筆、未據實申報存款2筆、債券2筆、基金受益憑證43筆、保險10筆、事業投資1筆,故意申報不實金額總計3989萬6178元,遂於108年9月10日依法開罰66萬元。

藍世聰提告主張,申報不實的是他的妻子,妻子是獨立個體,且不是公職人員,且夫妻倆感情不睦,工作、財產各自獨立管理,互不干涉且顯少交談,他無從瞭解妻子的財產狀況,任公職以來從未申報不實,並非故意隱匿妻子財產;裁罰金額更相當於他半年薪資,過於苛刻,請求撤罰。

合議庭認爲,依法律規定,藍世聰有真實申報配偶財產的義務,應向妻子確認財產現狀,覈對無誤後申報,卻未善盡查證義務,放任不正確的資料申報,且未舉證夫妻感情不睦,真實性仍有疑問。

此外,藍世聰具狀稱,因妻子的自然人憑證來不及辦理授權,無法取得最新資料,遂提供104年度的申報版本,纔有疏漏;合議庭指出,這些財產已交付信託部分,即使妻子未提供財產狀況,也能取得105年度的資料,藍卻仍未申報任何1筆,顯然有容任申報錯誤主觀意思

合議庭並指,藍世聰申報不實金額爲3989萬餘元,依規定應受罰80萬元,但監察院減輕裁罰66萬元,已考量保險商品複雜性、藍的動機實際情況,並無裁量瑕疵,遂判藍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