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財產申報不實 提告抗罰敗訴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有逾3302萬元財產未依法申報,監察院4年前對他裁處罰鍰340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監院裁罰並無不當,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因貪污入獄服刑中的林錫山,擔任立法院秘書長期間,有逾3302萬元財產未依法申報,監察院4年前對他裁處罰鍰340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監院裁罰並無不當,判他敗訴。可上訴。

林錫山因泄漏標案,以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涉犯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2019年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後,入監服刑13年。

本案起因林錫山2013年擔任立院秘書長期間,未依法申報借用他人帳戶的11筆存款、借用他人名義的8筆股票,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金額共3302萬8845元,2017年監察院對他裁罰340萬。

林錫山不服,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官司,他說監察院2017年發函,限他在30天內說明財產申報不一致狀況,但他當時因案遭羈押,在人身自由受拘束情況下,無法充分準備與說明,監院裁罰前,沒有給他實質陳述竟見機會,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錫山當時雖遭羈押但未禁見,且監察院數次通知,給他申辯時間達約6個月,他有足夠時間及資源,對涉及財產申報不實一事陳述意見,沒有不能陳述意見的狀況。

合議庭認爲,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申報,應爲自己的行爲負責,監察院的裁罰,沒有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也無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判決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