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察長漏報財產 挨罰32萬有理

新北檢檢察長疏忽漏報妻子債務,被監察院裁罰,臺北地院審理認爲並無不當。(王己由攝)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4年前在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任內申報財產時,漏報妻子證券融資債務1503萬元,遭監察院裁罰32萬。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認爲,朱雖不是故意隱匿財產,但申報不實,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故意,都符合財產申報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裁罰適當,判朱敗訴。本案可上訴。

朱兆民申報民國104年度財產,監察院認爲,朱漏報妻子名下1503萬8000元債務,去年底裁罰32萬,朱訴願被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朱主張,他在2015年12月24日申報財產時,已將妻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一併申報供查覈,在證券「上證2X」及「滬深2X」餘額別欄位,都註記「融資」,即表示有借貸,沒有故意申報不實。

監院答辯時指出,朱雖在餘額欄位註記融資,但必須主動將融資金額填載在財產申報表上,纔算盡到財產申報義務。法官認爲,朱雖提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的證券融資記載,卻沒有記載債務餘額、發生時間和原因等重要事項,無法知悉債務內容。

朱申報之初未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檢視妻子財產狀況就提出,雖是疏忽,但表現出的行爲就是預知申報的數目不準確,卻仍據以申報,放任不真實結果發生,符合故意要件,監院裁罰並無不當,駁回朱撤罰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