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挨罰 主張公民不服從抗罰敗訴

臺灣水域開放聯盟召集人方凱弘今年初到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主張公民不服從要求「水域解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裁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水域開放聯盟召集人方凱弘今年初到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主張公民不服從要求「水域解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裁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定發表言論可到公園內其他處所爲之,他違反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維持1200元的罰鍰處分,可上訴。

方凱弘今年元旦日在無動力浮具上懸掛「海洋國家」標語,持「水域解嚴」旗幟下水划船,在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他沿途高喊口號,表達對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遲無開放大湖公園划船之抗議。

管理處認爲,方男「未經許可違規湖泊划船」之違規行爲,已違反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罰鍰1200元,方提起訴願,經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方主張,他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衆事務之目的,以公開及非暴力行爲下水划船,高喊口號清楚表達訴求,過程和平且手段符合適當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行爲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是「公民不服從」行爲,不應受處罰。

臺北地院認爲,方的行爲縱認屬於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但可在公園內其他處所爲之,非無其他足以表達意見之替代途徑,顯見其以下水划船方式表達意見並非最後手段,無以「公民不服從」爲由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規定阻卻違法之可能,駁回訴訟,仍裁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