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爆氣!莽男持雙棍猛K駕駛頭部 「無危及性命」獲輕判

蔡男空氣作勢要開槍,還拿棍棒對方頭部爆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xhere,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新竹報導

一名蔡姓男子2018年間駕車行經國道北向一處時,因前車煞車導致不小心撞上,隨後雙方發生口角,此時,蔡男竟持空氣槍作勢要開槍,不料遭被害張男搶奪,蔡男不死心,又持雙棍攻擊對方。警方獲報後,抵達現場將蔡男帶回,並依殺人未遂罪法辦。新竹地院則認爲,蔡男沒有殺人意圖,且無危及被害人性命犯行僅構成傷害罪,因此依傷害罪判刑7月。

判決指出,蔡男2018年11月間駕車北上,行經國道北向一處時,因前方的車急煞,導致蔡男閃避不及而撞上。隨後,他下車質問張男,並持空氣槍朝對方作勢要開槍,不料,卻被張男奪走。蔡男不死心,又拿出鐵棍木棍,朝張男頭部爆打,導致張男頭破血流送醫。警方接獲消息後抵達現場,將蔡男帶回並依殺人未遂罪法辦。

新竹地院審理時,張男表示,當時蔡男持棍棒頻朝頭部攻擊,有致人於死的感覺,因此認定蔡男有殺人意圖。法官則認爲此案爲偶然發生的行車事故,遂因口角才發生肢體衝突,且蔡男供稱只是要給對方教訓而已,因此萌生殺人犯意是有疑慮的。此外,經法官檢視張男傷勢,認爲不會危及生命,屬於輕傷,且當時蔡男包包有刀械,若有殺人意圖,即可拿刀攻擊,更顯現蔡男沒有殺人意圖,認定蔡男犯傷害罪。

法官審酌蔡男曾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長時間入監服刑,卻未記取教訓又傷害他人身體,對刑罰感應力薄弱,依法應加重其刑,且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賠償、和解,因此依傷害罪、累犯等,判7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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