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駕駛怒比中指」 爽不到1秒…代價罰7千再噴2萬

▲臺北呂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怒比中指代價大。(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記者郭玗潔/臺北報導

呂姓男子開車行經臺北松山區時,和吳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呂憤而當街比出中指,不到1秒的動作被吳拍下,對他提出刑、民告訴。刑事上,法官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呂7千元罰金,民事上則要再賠2萬元。

判決指出,呂男於去年5月19日下班時間,開車行經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與敦化北路口,和吳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雙方下車理論時,呂當衆對吳比出中指,吳憤而對呂提告。

全案審理時,呂辯稱他比的是無名指,因想罵吳男又怕被告,所以比無名指表示不滿。

不過法官檢視手機錄影證據,呂朝吳男豎起1根手指又放下,整個過程不到1秒,依畫面可排除呂豎起的手指爲拇指、食指或小指,而當時情景爲口角爭執,呂藉此動作表達不滿,吳男也堅稱呂就是比中指,判定呂男比中指無誤,審酌呂從事運輸業,月收入約4萬元,依犯公然侮辱罪,處7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吳男又提出民事訴鬆,要求呂男賠償6萬元,呂男則表示他目前在找工作,沒有錢賠償。臺北地院審理,判呂要賠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