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修正 加害人若是校長加罰3至5倍賠償金

教育部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更保護學生的權益。(林志成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行爲人爲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爲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尤其加害者若爲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教育部表示,原性平法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用詞,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爲」。

修正案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于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髮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爲。

教育部表示,因應實務需求,性平事件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參考《特殊教育法》條規定,原權益主張者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訂「實際照顧者」。

教育部說,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爲。

教育部說,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爲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對學生之保護,如果行爲人爲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

教育部指出,倘若校長爲行爲人,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爲避免主管機關藉由改變行爲人身分而規避事件管轄責任,增訂無論行爲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

這次修法,讓當事人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教育部表示,增訂行爲人爲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爲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爲人爲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爲人爲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