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上路 性騷未處理 最重罰100萬

民進黨去年爆發性騷擾吃案後,引發各界重視,而我國處理性騷擾法規依場域不同,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

此次修法變動幅度最大莫過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包括新增最高負責人爲性騷擾行爲人時,勞工可逕自向地方政府申訴,確認屬實最高罰100萬元,另僱主未處理或不服僱主調查或懲戒,也可以再向地方政府申訴,並令僱主採取包括解僱等必要處置,未遵循最高也可罰100萬。

此外,原本只有30人以上公司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修法後更要求10至29人公司也要訂定申訴管道,未訂定最重也可罰10萬元;無論僱主透過勞工申訴得知或是「聽聞」性騷擾情事就要處理,未處理最高也可罰100萬元;相關人員或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調查,未配合最重可處5萬元罰鍰,且如果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時,損害賠償最高可加重至5倍。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說,此次修正最主要的在於僱主責任爲「聽聞」就要處理,且要依程序處理,過去傳統的性別平等觀念可能認爲拍肩、摸頭、評價他人身材、服裝及年齡可以被接受,但卻可能不被年輕人接受,呼籲僱主應做好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