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裁罰期僅三年 酒醉非免罰理由
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如果犯人在犯罪時,是因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自己正在犯罪,或是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爲的話,可以視其受精神障礙影響的程度,而得到不罰或減刑的結果。但同條第3項明文規定:因爲精神障礙犯案,若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羅啓恆解釋,這是因爲「原因自由行爲」,簡單說就是行爲人「自找」的。行爲人在進餐廳前神智是清楚的,因自行喝到爛醉或是嗑藥導致無辨識能力,無法成爲不罰或減輕刑責的理由。
性騷擾吃案逾3年恐罰不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行政罰法規定,僱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開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公佈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但裁處權只有三年,意謂性騷吃案超過三年就無法裁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無申訴期限限制,罰鍰部分,若僱主違反補救措施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但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意謂逾三年就罰不到。
針對總統蔡英文提及訂定性騷擾樣態指引,黃維琛表示,目前已訂有性騷擾防治範本、性騷擾懲戒辦法等規定,將進一步參考國際作法訂定「性騷擾樣態指引」,讓僱主瞭解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如何更細緻的處理,同步提醒勞工申訴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