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上路4天摸女大腿!首被告判7月要入獄 父:禁他搭車

▲圖爲性騷示意圖。(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50歲的張姓男子,在性騷擾防治法上路後的第4天,就因爲在捷運上摸女生大腿被告,2015年間搭公車國中女生摸臀部和大腿,隔年搭公車又對女子鹹豬手,高院6日判決時,認爲他有戀物癖、性倒錯疾症等,各判處7年和6年徒刑,其中7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性騷擾防治法在2006年2月5日上路,張姓男子在2月9日,就因爲在捷運上摸女生大腿而被移送提告,成爲首位被告,但他10年來犯案多起,其中2015年10月6日搭乘客運時,把手伸進一名國中女生裙內,撫摸大腿和臀部,對方嚇得報警,隔年4月8日,搭公車時又對另一名看書的女子伸出鹹豬手,前科累累。

高院6日審理時認爲,張男惡性重大,但考量有性倒錯疾症,戀物癖等,加上截肢行動不便,又有環境障礙張父也允諾,不會再讓兒子大衆運輸工具,因此各判處7年和6年有期徒刑,其中加重判7年一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