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找律師 只能聽天由命

黃致傑

黃致傑小檔案

自從2016年大陸逕行自第三地遣返臺籍犯嫌至大陸法院受審,已近上千位臺籍人士在大陸拘留所進行公安偵察、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待判決(三階段)、或監獄服刑中,近三年間,經常有在大陸涉刑案被關押的犯嫌家屬諮詢,我們該不該聘請律師做爲「辯護人」呢?這裡所指的「辯護人」階段是在法院審理期間,所以答案是:不一定要。

首先,在公安偵察階段,第一次委託律師探視是絕對必要;如果律師第一次探視後已可確知犯嫌已認其罪,無逼供情事,並且無共犯,受任律師探視時已將其涉及罪名及可能的刑期分析給犯嫌知悉,此類較單純的刑事案件通常會速審速結,認罪認罰已可取得「從輕」的刑事處分;接下來的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也通常會按照檢察員(臺灣稱檢察官)的求刑建議爲判決結果。

其次,若團伙犯罪,共犯爲三人(含)以上,刑案三階段聘任律師就有其必要性了,除非下列幾種情況:1、如果犯嫌做第一次筆錄前就已經和共犯套好說詞,且堅信不會被出賣;2、如果犯嫌同意公安偵辦過程的手段合法;3、如果犯嫌的記性異於常人,能記住全部自己的口供;4、如果犯嫌對可能從重量刑的起訴書完全不在意了;5、如果犯嫌完全不期待能「從輕」或「減輕」刑期或罰金;6、如果家屬也不在意刑期的長短或罰金多寡了……。

如果以上皆非,受任律師能依其專業判斷:1、罪名妥適否;2、刑訊逼供的申訴;3、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4、涉案金額的多寡(關鍵影響刑期)。藉着三階段的分次探視對犯嫌最好的建議,畢竟開庭審理時的律師辯護須與犯嫌的預期方向一致。

事實上,從被抓捕的那一刻起,就開始考驗犯嫌的記憶力了,縱使犯嫌的記性再好,也無法知道其他共犯的供述筆錄,而法院開庭審理過程,若沒有律師的協助,犯嫌幾乎是完全無助,即不知共犯的口供,亦不知檢察員的證據提示是否合理屬實,當然更無法得知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所以幾乎是完全處於被動。而律師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會協助犯嫌蒐集「罪輕」或「無罪」或「可輕判」或「減刑」的理由或證據。

有不少的家屬要求律師把探監後的「會見筆錄」交給家屬閱覽?答案是:不可以。另,縱使與犯罪情節無關,律師也不可以代爲轉入或轉出信件。

刑事案件,找律師不一定有好運,但是不找律師一定只能聽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