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強化海洋保護區效能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記者劉宛琳/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海洋委員會提出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法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

管碧玲表示,海委會於108年提出「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本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並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今天終於於院會通過。

針對「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海委會的五大權限,管碧玲表示,包括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爲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爲海洋庇護區;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爲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覆育措施;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爲能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爲,管碧玲表示,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二大途徑,獎勵民衆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管碧玲表示,爲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之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三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爲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爲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

其次,管碧玲表示,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爲,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爲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爲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覈准之行爲,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