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缺配套 犧牲孩子玩樂權
立法委員陳明文16與縣府教育處、教育部國教署人員到國小實勘,陳明文還親自體驗盪鞦韆的功能性。(嘉義縣教育處提供/呂妍庭嘉義傳真)
法令修正大打「安全牌」,相信多數人都不會反對,但臺灣法令往往在頒佈後徒增許多爭議和困擾,以「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修正案爲例,政府爲維護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才修正管理規範,並要求3年內所有設施都要通過專業機構安全檢測、備查,結果各主責單位都喊難達標,才又延長到2023年。
法令加嚴後,各地皆傳遊樂器材不合格情形,其中又以國小首當其衝,許多學校擔心不符規定,繼續使用如發生意外,後續肇責理不清、說不明,索性把遊樂器材拆掉,有些學校甚至拆到一座也不剩,但學校或縣市政府又沒錢設置新遊具,間接影響學生權益,甚至形成學校沒有遊樂設施的怪異現象,衝擊孩童玩樂權,想必這是修法時想也想不到的狀況。
合格率差,除了與經費有關,臺灣的檢驗力度無法在短時間內應付全國遊具檢驗量亦是原因之一,必須承認,政府比照先進國家擬定嚴格標準,確實能保護使用者的安全,但檢驗機構量能的充足性,本該在擬定政策時就納入考慮,甚至早該想到汰換經費會非常龐大,需建立配套,或規畫專案覈撥補助等。
尤其「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不是新法,法規修正理應通盤檢視再推動上路,起碼讓學校或所屬主管單位有緩衝期,纔不會讓孩子的玩樂權因堂而皇之的安全保障名義被剝奪,畢竟童年只有一次,政府不能老被批「只有政策,沒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