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立委造勢晚會引述民調 謝長廷遭中選會罰50萬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中選會以違反《選罷法》開罰。(圖/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24日召開會議,針對2016總統大選時期,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得於選舉前10天起引述民調資料、報導等資料,其中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在立委造勢晚會提到民調,因此遭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依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天起,不能發佈相關候選人及選舉民意調查,且不得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

今年總統大選違反者共計有6件裁罰案件,除謝長廷外,網友林奕成及前臺北市議員王正德,分別在網路聊天室與造勢活動上,引述相關民調資料,同樣遭罰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有關上開6件裁處案件之決議,概述如下:

一、 謝長廷先生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立法委員參選人之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謝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先生等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分別對林員王員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三、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爰依其個別行爲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四、 邱錫奎先生髮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佈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邱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