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疏失被判罰20萬 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提再審遭駁

陳英鈐(資料照片)

中央選舉委員會前年公告行政院所提公投案修正意見書,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銷,中選會爲此多花931萬元在4大報重新刊登原意見書,但公投公報上卻仍刊載遭撤銷的修正意見書,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被公務懲戒委員會判罰20萬元。陳認爲判決違法違憲,日前提再審並請求釋憲公懲會認無理由依法駁回。

本案緣於「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案反同公投,2018年10月24日中選會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後,行政院29日又提修正意見書,陳英鈐明知重新公告修正意見書應經中選會委員會決議,卻以有先例爲由,自行核可重新公告。

曾獻瑩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不得公告修正意見書,陳英鈐11月9日收到法院裁定後,未撤銷重行公告,直到19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後,陳才重新刊登原意見書。事後陳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究責

公懲會認爲,陳行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造成國庫損失,並導致被撤銷公告的修正意見書仍登載於公投公報上,反而合法公告的意見書未登載,讓民衆無所適從且影響公投投票意願,判決罰款20萬元。

但陳英鈐不服,認爲判決牴觸憲法,且違背公務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與憲法責任原則,認爲判決漏未審酌重要證據,日前聲請再審,並請求公懲會釋憲,公懲會認爲無理由,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