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宅給朋友小孩設戶籍 小心踩雷!恐被討重購退稅

戶籍供他人寄居,當心影響重購退稅。(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林先生去年重購明星學區房產,並向稅捐單位申請覈准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學需要,同意將戶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不料接獲稅捐單位通知須確認是否有出租行爲。林先生心中警鈴大作,擔心是否會被補徵原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

要注意的是,經覈准重購退稅案件,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營業、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列管期間若重購地上建物查獲供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財稅局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前來說明有無租賃行爲,若有租賃行爲或經通知均不予理會,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核定退還稅款,提醒民衆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