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私權保障 必須考量公共性利益

不過,陳明燦也不諱言,若只有1人反對,其他99人都贊同重劃,基於每個人都有公共性,這時候1個人私權保障和其他99人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須加以衡量,是否準駁就要列入考量。

對於當年「文林苑」事件造成全臺都更陷入黑暗期,部分學者理想上認同保障個人私權;但事實上不管重劃或都更,都有釘子戶爲一己私利而阻擋公共建設發展。對此,謝哲勝認爲,都市計劃出來,公共設施就是要做,「若一有人反對就讓都市發展停滯嗎?比臺灣國民所得更低的國家,市容都比臺灣整齊美觀,市容也是屬於公共利益。」

謝哲勝表示,市地重劃在司法審查上非常重要,自辦重劃也都須要經過審查,所謂的私法自治也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團體決議的實質性符合法律要件很重要,如此也能保護少數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因此,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認爲,未來修法時,應在法規中凸顯異議制度的重要性,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費用負擔、土地分配結果有意見,應優先適用異議制度,而非日後興訟,延宕整體重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