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遭教授「幽靈」掛名 碩士告贏臺大認:領時薪就是勞工

臺北地院一審,認爲楊服勞務時間換取報酬,性質上更接近「勞僱型」助理,非學習型助理,且不能以個人名義表彰成果,也無須擔負研究成果成敗風險,爲此不能主張著作權。(示意圖 / shutterstock)

臺灣大學一名楊姓碩士2019年擔任教授的研究計劃兼任助理,不過卻因教授沒有在國際研討會發表成果上將其姓名一同掛上,後以著作權法憤而提告教授,但獲不起訴、求償失敗。臺北地院審理,楊男爲大學勞僱型研究助理,無法主張著作權;於是楊男改告臺大應依勞動基準法核發服務證明書予他,且須提撥1224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一審判決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自2019年始念研究所期間,經徵詢同系教授,答應擔任教授作爲科技部發展研究計劃兼任助理。楊男同年7月12日簽署保密同意書,並自同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爲止,以時薪200元依服勞務時間換取報酬,取得臺大獎助生資格,期間雙方共同討論書寫,完成研究成果。

時間回溯至2019年10月,該名教授參加一場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楊男發現這份研究裡大量使用其蒐集整理的資料,不過教授卻並無取得授權,也沒讓一同掛名。爲此,楊男於2021年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二罪,正式向教授提起告訴;教授獲判無罪。2022年,楊男再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同時向教授求償1千元。

臺北地院審理,審酌楊服勞務時間換取報酬,性質上更接近「勞僱型」助理,非單純以學習爲主要目的之學習型助理,另受教授專業指揮監督,無法使用代理人,對自身權益無自主權,不能以個人名義表彰成果,也無須擔負研究成果成敗風險,爲此不能主張著作權。

法官審酌,雙方起初簽訂研究計劃所有成果之指揮財產權,均屬科技部或臺大,教授則於國際研討會發表成果前,已先將此列入計劃,因此判決楊男敗訴。事後,楊男上訴後再撤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