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涉偷拍、外流性愛片 一審判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炎亞綸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資料照)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7年前拍攝16歲少年性影像影片,並將含有臉部特徵的影片傳給2名網友觀看,士林地院30日宣判,認炎犯拍攝少年爲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外違反個資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加重,判處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3罪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炎亞綸2017年6月,透過Messenger結識當時16歲的少年,炎未違反少年意願發生性行爲,過程中拍攝影片,2019、2020年分別傳給2名網友觀看,第一次傳送時,少年僅17歲,合議庭依非公務機關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炎亞綸明知拍攝性愛影片時,少年未滿18歲,思慮及身心發展均未成熟,炎爲了滿足己身私慾,拍攝性影片,行爲侵害少年隱私,對少年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考量炎犯後坦承犯罪,並與少年達成和解且已支付部分款項,少年同意原諒,合議庭給予炎緩刑3年的機會。
另外,陳姓音樂人在影片拍攝後2年,從網路下載影片並轉傳給炎看,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陳否認犯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全案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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