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冀華/撿屍 小心觸犯趁機性交罪!

據報載,國內男團成員,在某夜店地下一樓樓梯間平臺電梯間「撿屍」酒醉女子,遭檢察官起訴。在夜店「撿屍」真的犯罪嗎?

時下都會青年男女常有三五成羣結伴前往夜店,飲酒狂歡、熱舞、搭訕異性,以抒解壓力經驗。從進場開始,印入眼簾的大型聲光電視牆、dance floor、包廂熱情的表演團體以及現場穿着時髦的青年男女,就讓人開始嗨起來。若干可以暢飲酒類的夜店,更是吸引大批人潮。在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受到周遭環境影響,飲酒過量而導致意亂情迷、意識不清,甚至產生脫序行爲。

若男女在夜店狂歡後飲酒過量而意識不清,無論之前在舞池多麼放浪形骸,抑或與友人狀似親密地肢體接觸,並不代表其同意可以在意識不清的情境下發生性關係。《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飲酒過量而意識不清即屬於「其他相類之情形」,「撿屍」依照個案情節,即有可能觸犯上述趁機性交罪。

所以遇到類似情形,還是做一個紳士,好好保護酒醉的友伴,護送安全,纔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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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冀華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