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加強和完善住房租賃金融管理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月5日,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文件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現就金融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加強和完善住房租賃金融管理。嚴格住房租賃金融業務邊界。住房租賃金融業務要嚴格定位於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不得爲短期投機炒作行爲提供融資。住房租賃金融產品及服務應與其他住房金融產品及服務明確區別,嚴禁以支持住房租賃的名義爲非租賃住房融資,嚴禁將住房租賃金融產品違規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

加強住房租賃信貸資金管理。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貸款審批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嚴格住房租賃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借款人、項目屬性、貸款用途真實性、還款資金來源的跟蹤調查,確保貸款資金按照約定用途用於住房租賃建設、購買和運營,切實防範資金挪用、套現等風險。對於貸款期間項目租賃屬性或房屋租賃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收回貸款,並視情況對借款人採取適當的風險防控措施。

規範住房租賃直接融資產品創新。住房租賃直接融資產品應基礎資產質量優良、結構簡單、法律關係清晰、信息公開透明、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相關部門應明確住房租賃企業的業務模式、募集資金用途等政策及審覈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存續期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租賃住房建設、購買和運營等相關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防範住房租賃金融風險。商業銀行等爲住房租賃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合規性審查和評估,確保審慎合規開展相關業務。對各類住房租賃企業以及持有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負債水平進行上限控制,確保其資產負債率保持在適度區間。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的運營管理、財務狀況、資金用途等的監控,對住房租賃企業等借款主體存在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情形的,要及時採取加速清償、提前收貸等有效措施化解風險。

金融機構在提供融資前需確保住房租賃企業已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對住房租賃直接融資產品應充分揭示其與住房租賃業務、房地產市場相關的風險,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加強住房租賃金融監測評估。中國人民銀行牽頭住房租賃金融統計,加強對住房租賃金融產品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相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相關信息共享,發揮監管合力。

編輯 宋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