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
中新經緯12月20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20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於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答記者問,其中提到,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通知》貫徹落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
具體來看,爲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羣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通知》,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談及《通知》發佈的背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21年12月,原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和《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52號),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險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從2025年起開始全面執行規則Ⅱ。過渡期政策對保險公司逐步適應新規則,推動規則Ⅱ的平穩切換髮揮了積極作用。
考慮到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切換至規則Ⅱ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化,爲維護保險業穩健運行,經審慎研究決定,延長規則Ⅱ實施過渡期至2025年底。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通知》主要內容有三方面。
一是明確了規則Ⅱ實施過渡期的延長期限。規則Ⅱ實施過渡期將延長1年至2025年底。
二是明確了時間安排和政策要求。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於2025年1月15日前與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於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不得優於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是明確了申請流程。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通知》貫徹落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提升資本補充能力,不斷夯實穩健經營基礎。(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