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換僱主受限 勞團批假掰民主

臺灣移工聯盟26日在勞動部外舉辦「我要自由轉換僱主」移工大遊行行前記者會,指出做爲擁護人權的政府,應該給移工自由轉換僱主的權利。(陳君瑋攝)

《就業服務法》上路30年,但該法限制移工不得自由轉換僱主,令移工團體不滿。勞團昨日於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表示,臺灣透過不平等法條剝奪移工轉換工作的權利,竟然還大言不慚高舉自由、民主、進步大旗,「這樣真的很假掰。」勞動部迴應,移工3年契約期滿可選新僱主,若中途換僱主涉及修法,需凝聚各界共識。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專員Ella表示,《就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自由轉換僱主,僅同法第59條給予例外;移工若要轉換工作,必須僱主簽字才能覈准。她批評國人工作受《勞基法》保障,臺灣政府卻利用《就服法》不公平條款禁錮移工。

Ella說,原本移工大遊行是明年1月9日舉辦,但因爲碰到中正萬華區罷免投票而被迫改期到1月16日。臺灣人可以透過罷免投票向世界展現自由民主,反觀移工不但不能自由轉換僱主,連申請集會遊行的自由都要被狠踩一腳,且竟然還大言不慚地告訴移工臺灣是自由、民主、進步的國家,「這種自由民主實在很假掰,沒什麼好驕傲的。」

臺灣移工聯盟代表聶永莉表示,30年來藍領移工陷入不得轉換僱主或工作的困境,面對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只能忍氣吞聲:「30年來已政黨輪替3次,移工的『奴工』處境卻未見改變。」

印尼移工自組團體「GANAS」會長Fajar表示,30年來對移工的歧視與剝削持續發生,就是因爲移工轉換僱主的權利被剝奪;臺灣如此維護人權形象,卻利用法律的系統歧視移工,反差實在非常大。

勞動部表示,就服法相關規範是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但3年契約期滿可以自己選擇新僱主,因此移工已經能自由轉換僱主;若聘期中要放寬規定就涉及修法,這部分仍要凝聚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