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僱主未依規定辦理移工轉換登記 最高可罰30萬元

勞動部提醒僱主應保障移工轉換僱主權益。(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19)日指出,爲保障移工轉換僱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僱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期限內,爲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僱主的登記,讓移工能順利轉換僱主。

勞動部表示,按照先前所公佈修正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僱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僱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必須在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僱主登記,至於移工轉換僱主的期間則是從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開始往後推算60日。

另外,移工若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資格,可以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僱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爲限。

勞動部提醒,僱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爲移工辦理轉換僱主登記,導致移工未能在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僱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僱主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不過,若僱主有意願續聘移工但移工想轉換僱主時,勞動部說,僱主可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僱主,經勞動部同意後,僱主就可爲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僱主登記。

如果僱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僱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僱主就要依照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爲移工辦理出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