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遭射9槍…背腹部18個彈孔亡!警不符「用槍比例」被起訴
▲27歲越南籍移工阮國非襲警、企圖搶奪警車,遭警方開槍擊斃。(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縣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警察陳崇文去年8月31日爲了要追捕吸毒酒後、企圖偷車的越南籍移工阮國非,朝對方開了9槍,全身多達18個彈孔後身亡。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警員用槍不符比例原則,23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27歲越南移工阮國非去年8月31日施用酒類及甲基安非他命,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d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中毒濃度,呈現精神不穩定狀態。他全身赤裸於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河牀邊,破壞民衆的自小貨車前擋風玻璃,又把他人的機車推進水坑,甚至試圖毆擊一旁目擊民衆。
鳳岡派出所當天上午10時獲報竹北市中華路1150巷、鳳山溪畔有外籍移工在路邊破壞車輛。警員陳崇文與民防李坤龍到場,發現全身赤裸的阮國非企圖偷小貨車,還將一輛機車推入溪中;阮國非被陳崇文喝令要求下車,卻猛丟石頭,更踢斷李坤龍的鼻樑,被噴辣椒水還跳進溪裡洗眼睛,繼續攻擊。
由於陳崇文和李坤龍當下使用警棍和辣椒水反擊都無效,陳崇文見阮國非坐上警車駕駛座,企圖搶奪警車,在距離阮國非5公尺處連開9槍。阮國非當場倒地,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臺灣移工聯盟」質疑員警執法過當,前往內政部警政署前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大喊「政策殺人,警察莫當幫兇」。(圖/記者柳名耕翻攝,資料照,下同)
有關警察用槍時機的爭議,當時協助陳崇文、鼻樑遭阮國非打斷的李坤龍說明當時情況,「請你趴下請你趴下,要不然的話要開槍(指員警開槍前警告),已經有告知,可是他還是一樣,就是開始踹巡邏車、開啓巡邏車的門衝到駕駛座上面去,那時候員警纔開槍。」
陳崇文與李坤龍不只被石頭襲擊,還被踢傷。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就可以用槍。至於是否執法過當?李坤龍表示,「兩支(警棍)都歪掉,辣椒水是一瓶一瓶、大概那麼大瓶,我噴了3次都無效,他開始丟石頭了。」陳崇文總共開了9槍,其中5槍打中阮國非的腹部。
新竹地檢署解剖照X光,確認阮國非身體是否殘留子彈和位置,發現身上有兩顆彈頭,槍傷集中在腹部和腿部,因子彈進出身體,全身共18個彈孔。檢方當時表示,尊重警員用槍時機。
然而,家屬相當不解,警察是否因移工身分而執行過當?阮國非的妹妹在靈堂不斷哭泣,她透過哥哥友人表示,哥哥偷車和打傷義警雖然有錯,但槍傷幾乎集中在腹部;她認爲,員警連開9槍,朝哥哥要害開那麼多槍,已超過一般合理範圍,「太過分了,要求檢方查明!」
「每個員警開槍這件事,說沒有影響那是騙人的,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影響……」根據警察同仁轉述,陳崇文事後心裡非常難受,每天都很沮喪;對於案情,因爲檢方已介入調查,不便再多做迴應。
檢察官認定,陳崇文爲了要逮捕拒捕的準現行犯,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用槍時機,但是阮國非全身赤裸,也沒有身藏危險的武器,應該可以採取更好的方法如鳴槍威嚇,或是射擊巡邏車的輪胎、阮國非的小腿,而非他的背部與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
檢方認爲過程不符合「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則」要求,因此依《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符合自首要件,也請求法院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