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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綱目紀載」這句熟悉的廣告詞,以後在食品廣告上可能看不到了。食藥署修訂認定基準,食品不得宣稱療效,包括預防、治療、改善、引用、摘錄出版品內容等涉及醫療效能的行爲,都不被允許。
▲衛福部長邱文達(左),食藥署長葉明功(右)。(圖/記者賴於榛攝)
食品若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如恢復視力、治療失眠、改善過敏),或是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解肝毒、降肝脂),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羣或症狀有效、產品具中藥材之效能、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述及醫藥效能,都是涉及醫療效能。
食藥署提醒業者謹慎使用相關字眼,切勿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