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交指揮不當害翁遭撞亡 指揮與被指揮的都遭判刑
去年3月某工程公司在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工程單位申請5名義交,疑似指揮不當導致吳男駕駛重機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撞上80歲的洪姓老翁,最終不幸死亡。(民衆提供/吳建輝彰化傳真)
法官認爲,指揮不當是肇事主因,吳男雖無肇因但未減速撞人,依過失致死將義交、吳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義交則需賠償家屬損失。(民衆提供/吳建輝彰化傳真)
去年3月某工程公司在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工程單位申請5名義交,疑似指揮不當導致吳男駕駛重機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撞上80歲的洪姓老翁,最終不幸死亡;法官認爲,指揮不當是肇事主因,吳男雖無肇因但未減速撞人,依過失致死將義交、吳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義交則需賠償家屬損失。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4月21日上午,當天在該路口負責交通指揮的人員分別是48歲的柯男、65歲林男、57歲郭男、56歲許男及37歲林男,5人分別站在正興路北側、南側、番花路路口西北側及東向車道等,負責管制往來車輛。
當天上午8點50分左右,吳姓男子駕駛重型機車沿番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當時站在番花路超商前的林男用無線電通知路口,待白色自小客車通過後即可放行,其未注意吳以高速70公里騎在白色自小客車後方。
導致負責放行正興路車流的郭男,看到白車後即吹哨停止番花路往來車輛,而放行正興路車輛通過,以致吳男與準備通過路口的80歲洪姓老翁2車碰撞,洪倒地受傷送醫急救,同年9月26日因敗血性休克並呼吸衰竭死亡。
法官認爲,依據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義交柯、林、郭、許是肇事主因,儘管認站在超商前指揮的林姓義交無肇事因素,但因疏未注意吳男騎機車經過並及時通報,故認其有疏失,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駕駛重機的吳男雖無肇因,但其行駛到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並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通過路口,避煞不及撞死人,應認有過失。考量事後家屬與5名義交成立調解,依過失致死罪,將5名義交各判處7月、緩刑2年,並賠償洪姓老翁家屬;至於撞人的吳男,則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