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賀軍翔挨告性侵不起訴 女荷官未提再議全案確定
賀軍翔(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賀軍翔今年初參加友人在北市松山區某私人招待所聚會,事後被女荷官指控指侵,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賀軍翔當天在招待所醉倒,性侵罪嫌不足,上個月將賀軍翔不起訴。由於告訴人事後未聲請再議,因此賀軍翔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稱爲「賀小美」的賀軍翔,今年初受友人邀請在北市松山區某私人招待所聚餐飲酒,但酒過三巡後,在場女荷官與賀發生糾紛,認爲賀對她性侵,但賀男否認,事後女荷官向松山警分局報警提告。警方通知賀軍翔及告訴人到分局製作筆錄。但雙方各說各話。
警方將賀函送偵辦,北檢將賀列爲被告,爲了保全證據,曾於5月24日指揮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賀男位於北市民生社區住處,查扣賀手機。檢方7月以被告身分傳喚賀說明。賀離開北檢,迴應媒體說「我沒有做出不禮貌的行爲」。
北檢調查後,認爲依在場證人證述,未見賀男與告訴人有肢體接觸,且告訴人指訴與證人證述有歧異,該招待所又無相關監視影畫面可佐證。
檢方檢視扣案賀男手機與當晚在場友人對話紀錄,賀當晚確實醉倒在招待所內,對話內容及語氣無異常,賀對被控性侵毫無認知;加上被害人相關證據均未檢驗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認定賀罪嫌不足,於9月6日將賀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由於本案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因此賀軍翔獲不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