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遭控私生活複雜 提告求償獲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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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3年前召開記者會並在電視談話節目指控,鄭姓男醫師把她當作泄慾工具,鄭的性伴侶衆多並利用網路約砲,鄭男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陳女須賠償1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審酌侵權行爲的侵害程度後,改判賠10萬元,鄭男可上訴。

鄭男主張,陳女公開指控,他要求她在坐月子期間爲他解決性需求、將她當作泄慾工具,鄭男認爲這些言論不實,足以貶損他在社會人格名譽評價,要求陳女賠償律師費證據保全公證費共47萬3920元、精神慰撫金452萬6080元,共500萬元。

北院判陳女賠償15萬元,高院認爲,陳女在說鄭男將她當成泄慾工具乙節,屬意見表達,但鄭男雖醫師併兼有軍職,但非公衆人物,其感情私生活狀況公共利益無關,陳的言論足以貶損鄭男的社會人格評價。

高院認定,鄭男請求陳女賠償律師費及證據保全公證費部分,非屬一般遭人妨害名譽通常可能發生之損害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求陳女提出道歉聲明部分,並非回覆名譽之必要手段

合議庭表示,審酌本事件起因動機、兩造身分工作經濟狀況、陳女不法侵害鄭男名譽之情節,判決陳女賠償鄭男10萬元,鄭男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