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復發控醫師延誤治療 女子求償逾600萬敗訴

女病患癌症復發疑醫師延誤治療求償698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仍判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女子2010年到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她認爲醫院沒有檢查出她有惡性卵巢癌,且後來接受手術及化療,腫瘤又復發,造成她身體及健康不可回覆的傷害,須賠償她698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她敗訴、駁回請求。

高院認爲,北醫醫院2009年醫師依檢測結果建議林女切除肌瘤及內膜刮除,後來回診時,醫師曾爲她安排超音波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診斷上訴人疑似子宮肌瘤,難認醫院的診治行爲有疏失。

高院指出,縱因本件醫療行爲具高度專業性,而將林女的舉證責任減輕,然她就其主張醫師醫療行爲,違反醫療常規及注意義務而有疏失等情,仍未舉證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她的求償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