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支行副行長違法放貸1.6億獲刑6年 | 局外人

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湖北銀行武漢某支行副行長鬍某明因違法放貸1.6億元,最終造成經濟損失1.36億元,獲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該起刑事案中,時任湖北銀行行長段銀弟作爲關鍵證人,還原了其深度介入這筆貸款的發放過程。在授信評審會上,多位委員對貸款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段銀弟的影響力成爲決定性因素,最終使得該筆貸款成功通過。

1.6億元違規放貸

判決書顯示,2012年6月,某甲公司擴大經營向胡某明所在的支行申請2億元貸款,並請求時任支行行長鬍某明給予支持。

在貸款審批階段,某某支行授信評審會通過了某甲公司的項目貸款調查報告,但在總行授信審查部審查後,某甲公司因未取得完全產權等問題退回申請。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郭某輝請託胡某明向總行領導溝通,並承諾事後感謝。

胡某明基於業績需求及郭某輝的承諾,先是與授信審查部的何某平、李某及分管貸款的行長助理胡某耘等人溝通授信事宜,未果。最終依靠時任總行行長段銀弟的支持促成貸款獲批。

2013年1月,湖北銀行總行授信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了某甲公司的2億元貸款授信。3月,湖北銀行某某支行向某甲公司發放貸款共計1.6億元。然而,某甲公司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某某支行未有效監管。

某甲公司在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分別償還部分本息後,未能繼續償還,導致貸款成爲不良資產。2014年6月,湖北銀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啓動訴訟清收工作。此後,湖北銀行收回部分本息,並將某甲公司不良資產債權轉讓給某丙公司,轉讓價款遠低於貸款金額。

2023年9月,湖北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鑑定,某甲公司項目貸款給湖北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爲13636.003128萬元。

湖北來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明作爲銀行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行長深度介入

根據判決書,段銀弟的介入分爲多個階段,其作爲高層管理者對決策過程有直接影響。

首先,胡某明在初次申請貸款被駁回後,多次找到段銀弟,詳細說明項目的背景及支行的困境。他強調,萬隆某某項目的貸款不僅可以支持支行的業績增長,還能帶來大額存款派生,爲支行其他業務提供支撐。胡某明還承諾,若項目獲批,將給予段銀弟適當的感謝。

段銀弟在最初對項目存有顧慮,但胡某明對其團隊能力的信心打動了段銀弟。在胡某明的堅持下,段銀弟開始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向總行授信審查部施壓。

到了貸款審批階段,授信審查部總經理何某平等人最初對貸款風險表達了明確反對意見。某甲公司最初申請貸款時,提交的資料包括萬隆某某項目的房產抵押信息及公司財務報表。

然而,授信審查部在審覈中發現,某甲公司並未實際取得4-5層房產的產權,且其財務狀況顯示負債率過高,經營性收入不足以覆蓋貸款本息,被認爲是不予授信的硬性條件。

爲解決這些問題,胡某明採取“先行補充材料,再次申報”的策略,同時通過段銀弟協調授信審查部,試圖推動審批流程。此階段,段銀弟的介入被視爲決定性因素。

根據判決書,段銀弟親自指示授信審查部補充相關材料,並與時任行長助理胡某耘、授信審查部負責人何某平等人溝通,最終達成分批授信的折中方案。2012年12月,在段銀弟的直接指示下,授信審查部通過了某甲公司貸款申請的初步意見。爲了規避風險,審批條件被設置爲:

這些條件表面上強化了風險控制,但實際上,因缺乏有效的貸後監管機制,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在授信評審會上,多位委員對貸款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作爲時任湖北銀行行長,段銀弟的影響力成爲決定性因素。

何某平及行長助理胡某耘在會議中明確表示,該項目已獲得行長段銀弟的支持,希望評審委員“相信支行的能力”。這一表態爲貸款通過奠定了基礎。

最終,貸款以分批次方式獲批,並在2013年3月由某某支行發放1.6億元貸款。然而,這筆貸款在發放後不到一年即因某甲公司資金鍊斷裂而全面逾期。

在胡某明案件審理過程中,段銀弟的證言成爲關鍵證據。根據判決書,段銀弟多次承認,胡某明曾向其彙報並提出事後感謝的承諾。他強調,對該項目的支持主要是基於對胡某明團隊能力的信任,同時考慮到支行業務發展的迫切需求。

據瞭解,段銀弟早年供職於人行系統,2011年成爲湖北銀行首任行長,直到2017年調任省金融辦。

據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2023年11月23日報道,日前,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段銀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段銀弟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