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賠償責任如何分配?

近日,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所受人身損害系交通事故和醫療損害兩個原因結合導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審理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唐某梅各項損失196440.92元;第三人龍南市某醫院賠償原告唐某梅各項損失24444.38元;被告曾某勝賠償原告非醫保用藥費用5558.56元。

2021年11月2日,被告曾某勝駕駛小型汽車行駛在龍南市新生路,與唐某梅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唐某梅受傷,雙方車輛受損。曾某勝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唐某梅無責任。被告曾某勝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事故後,因對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唐某梅便將曾某勝及保險公司起訴至龍南市人民法院。

因原告受傷後在第三人龍南市某醫院前後住院治療三次,時間長達500余天,與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產生傷情的治療費用、時長存有不合理之處,對此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並申請追加龍南市某醫院爲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經龍南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認定“龍南市某醫院的診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過錯系輕微原因,過錯參與度爲5%-15%”。

關於各方的責任比例問題。龍南市某醫院對唐某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唐某梅所受人身損害系交通事故和醫療損害兩個原因結合導致。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唐某梅所受傷害,由存在過錯的各方當事人根據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龍南市人民法院根據唐某梅受傷情況、年齡、治療及恢復等情況,並參考鑑定結論,綜合後酌定龍南市某醫院承擔10%的責任,曾某勝承擔90%的責任。

最終,龍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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