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徵法院已經判了…...
電動自行車作爲現代城市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爲廣大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然而,隨着市場需求增長,從非法生產、商標仿冒到網絡銷售的黑色產業鏈也在悄然形成。
案情再回溯
李某某原本是個賣雜牌電動車充電器的小網店老闆。在看到有同行因銷售“超威”“愛瑪”等大牌充電器“爆單”後,他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打起了貼標假冒的主意,想通過銷售無品牌授權的假貨充電器來盈利。
“靈機一動”的李某某想到了曾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刑的陳某某,他邀請陳某某入夥,二人一起通過購買配件、商標標識,在多地的小作坊對電動車充電器進行組裝、貼標,假冒“超威”“愛瑪”等品牌註冊商標的電動車充電器,隨後將這些“冒牌貨”通過電商平臺網店進行大範圍銷售。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間,李某某和陳某某共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電動車充電器約3.4萬個,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02餘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2餘萬元。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參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電動車充電器共計約1.4萬個,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5餘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5餘萬元。
審理定分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儀徵法院審理認爲,假冒註冊商標罪中,被告人生產、銷售的商品與權利人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爲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應當從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綜合認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法院綜合考慮立功、數罪併罰等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八十二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提醒
部分經營者爲快速牟利,不惜鋌而走險;電商平臺監管漏洞、廢舊零件回收體系不規範等問題,也給造假者提供了“低風險、高回報”的作案溫牀。部分消費者辨僞意識薄弱,很容易被假貨迷惑。這種仿冒註冊商標進行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爲,不僅危害了權利人對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更埋下了火災等巨大安全隱患。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消費者在選購電動自行車時一定要擦亮眼睛,認準線上品牌旗艦店或線下授權門店,購買正品電池,仔細覈對產品包裝上的商標、3C認證及防僞標識;若遇到價格遠低於市場價的“促銷產品”,務必提高警惕。仿製、劣制充電器輕則損壞電池,重則引發火災,切忌爲省小錢而釀大禍。如發現疑似假貨,請立即向平臺或監管部門舉報。
生產經營者應當認識到,“傍名牌”可以帶來短期利潤,同樣也能帶來嚴重後果。爲確保產品質量與消費者安全,務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進行任何非法生產與銷售活動,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切勿圖一時之利,觸碰法律紅線。
【原文標題】名牌電動車充電器“促銷”?竟是貼標假冒騙局!
來源: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版權歸原作者/平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