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商圈騎士違規怪罪攤販行人佔道 法官這樣判

張男去年9月騎車到一中商圈雙黃線路段,多次闖進對向車道逆向蛇行,遭民衆舉發,中市交通裁決處依「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各裁罰1200元、900元,共記違規2點。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是被迫如此行駛,怪攤販、行人佔據車道;法官判撤銷記點裁罰,其餘駁回,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張男去年騎車到一中商圈雙黃線路段,多次闖進對向車道蛇行,遭民衆舉發,中市交通裁決處依「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各裁罰1200元、900元,共記違規2點。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怪攤販、行人佔據車道,他是被迫如此行駛;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決撤銷記點裁罰,其餘駁回,仍可上訴。

張去年9月12日下午1時許騎車行駛一中商圈的一中街雙黃實線路段,一路跨越道路分向線蛇行等違規多達8次,包括,行車未打方向燈,偏移到對向車道逆向行駛,未打方向燈又右偏移到原車道,遭民衆錄影檢舉。

臺中市警察局認定張違反《道交條例》,逕行對車主舉發開罰,經中市交通裁決處裁決,「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裁罰1200元,記違規1點;「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裁罰900元,記違規1點。

張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一中街攤販林立,已佔據半個車道,加上他行駛方向又有行人,逼迫他如此行駛,遭檢舉。

裁決處答辯,攤販及行人並不影響騎士打方向燈;行經雙黃線路段,不能駛入對向車道,縱使原車道有人步行,仍有很多方法可規避違規,包括隨行人後方行駛,或合理使用喇叭提示讓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勘驗影像,以張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內等行爲,認定張違規。因《道交條例》修法規定,記點以「當場舉發」爲限,此案經民衆檢舉、警逕行舉發,判決撤銷記點,其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