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人 獲盈餘須報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10)日表示,企業若有多人合夥,選擇由其中一人掛名成立公司,其他合夥人屬於隱名合夥性質者,如果國稅局掌握到各合夥人分配損益及出資比例者,將按實質課稅原則,覈實課徵各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隱名合夥事業通常是由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具名成立,其他合夥人則不具名投資,但仍參與盈餘分配。不過,很多隱名合夥人,常因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經營,對於公司的經營及財務運作狀況未及時掌握,以爲獲配的盈餘可以不必報繳個人綜所稅。
爲利徵納雙方有所依循,財政部將於近期發佈最新解釋令,明訂隱名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原則。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隱名合夥營利事業過去由出名營業人報繳綜所稅,不過國稅局若能查得公司盈餘分配的情形,而且也掌握到隱名合夥人的獲利狀況及公司資金流向,多數將按實質課稅原則,查明該公司實際分配盈餘的情形,分別覈實課徵每位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
至於每位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如何核課?財政部官員表示,將按各合夥人實際分配到的公司盈餘,以及合夥時的出資比例,覈實歸課實際所得人各自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過去曾針對隱名合夥經營的利得,如果出名營業人與合夥營業人無法出示合夥契約,國稅局將以出名營業人爲核課個人綜合所得對象,爲避免使人誤解出名合夥人必須檢約報備,這次檢討法規時,則一併廢止過去的解釋令,以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