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男硬上「小弟弟」都是血 做了這件事法官輕判
屏東縣一名黃姓男子,前年(110年)2月14日下午出外遊玩時,認識了一名A女,就在當地與A女親朋好友喝酒聊天,2月15日凌晨0時許,黃男趁A女獨自上廁所時,竟強拉住A女緊貼牆壁,強制性交得逞。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處刑4年8月,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A女指控,黃男「很迅速地性侵我,當我有感覺時,我有推開他,黃男後來也嚇到,因爲他生殖器上面都是血,我陰道也涌出很多血,流到大腿跟鞋子及地上也都是血,因爲我剛做手術,一個月內不能發生性行爲。」
案發當日喝酒聊天后,黃男纔對A女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足見被黃男是酒後一時衝動犯罪,所爲雖甚不該,但與自始即蓄意對女子爲強制性交者,惡性尚有所差異。
黃男在審理時坦認犯行,開庭時也表達知錯之情,且與A女達成民事調解,賠償70萬元,迄今依約履行中,A女也在調解筆錄中表明,願原諒黃男並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認,黃男已盡力修復對A女所造成傷害,並取得A女原諒。若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黃男犯罪情狀顯有堪資憫恕之處,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原判決,審酌雙方本不相識,接受A女及其親友招待之時,憑藉酒意,趁A女如廁,違反意願強制性交得逞,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A女調解及賠償,並獲得原諒,改判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及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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