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遭廢止律師證照 陳水扁不服提告判決出爐

前總統陳水扁遭法務部在前年廢止律師證照,扁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扁的訴訟(本報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2020年修法後的《律師法》規定,修正施行前,有「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之情形,法務部應在修法後2年內廢止其律師證書,前總統陳水扁因此遭法務部在前年廢止律師證照,扁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扁的訴訟。可上訴。

前總統陳水扁在1974年獲法務部覈准發給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他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等刑,並在2010年11月11日確定,經法務部律審會審議,符合2020年1月15日修正後的《律師法》,屬於應廢止律師證書之規定。

法務部在2021年11月18日處分,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周內返還係爭律師證書予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扁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他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水扁主張,刑事判決違反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之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刑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審案之慣例,罕見地在上訴3個月內就「自爲判決」他有期徒刑11年確定。

扁說,2020年1月15日新修正施行之律師法,變相架空「律師自治」之原則,日後當律師遭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之保護網,顯然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之重要原則,實屬大開民主法治之倒車。

扁表示,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法治國憲法之基本原,新修正施行之律師法,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可逕爲認定,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精神,且他是身爲我國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之解釋而廢止係爭律師證書,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法務部分的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新修正的律師法,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之公益,與律師工作權之保障,並未使人民之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務部依法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駁回扁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