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金管會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 胡亦嘉不服提告判決出爐

街口金融科技董事長鬍亦嘉。(本報資料照片)

街口金融科技董事長鬍亦嘉,3年前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職務,且又違反規定推動「託付寶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街口投信解除他董事職務,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金管會認爲,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街口金科及街口電子支付公司的街口集團提供託付寶,其進行之廣告文宣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且未經內部籤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違失。

金管會認爲,街口集團未指派具與被代理職位所需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後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未建制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逕予上線等重大缺失,2020年9月29日處分,命街口投信公司解除胡亦嘉之董事職務。

胡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胡男兼任街口投信之總經理職務,託付寶服務實際系由他一人逕行決定付諸執行,縱經街口投信專業經理人基於違法考量,多次對他勸阻託付寶之營運,他仍甘冒重大違規,逕自一人命使街口投信等集團成員。

合議庭認爲,胡男將託付寶上線違法營運,其所爲顯然不符公司治理機制,不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之社會責任,並亦違反街口投信之內部控制程序規定。

合議庭指出,胡男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之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職務,核屬違法且他代理街口投信之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亦屬違法,判決駁回胡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