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三等特考數千警拚巡官卡關 行政訴訟失利瞄準憲法法庭
一般大學生考上警察三等特考到警專受訓後,無法升上巡官,大法官雖已釋憲開放窄門,但僧多粥少。(圖/黃耀徵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改製爲「憲法法庭」)2018年做出釋字760號解釋,認爲2010年以前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其中大約7千餘位無警察大學學歷者,無法升遷當巡官或相當職務,導致系統性不利的差別待遇,牴觸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不過目前仍有2千餘位警員候補、無法升遷,爲此,當初代表員警聲請釋憲成功的律師吳弘鵬再次提請行政訴訟,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近日將告上憲法法庭、再度挑戰大法官!
據瞭解,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公佈後,內政部當年7月間通過「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希望讓2010年以前通過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於2021年前在警察大學完成調訓,補齊升遷資格,至於當初委由吳弘鵬律師聲請釋憲的員警,則優先調訓,後來也升爲巡官,不過根據吳弘鵬統計,內政部增開的「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受訓完畢員警,至今僅有數百人升遷巡官等職務。
吳弘鵬律師替基層員警打官司,希望幫助他們跨越「官警鴻溝」、順利升上警官。(圖/趙世勳攝)
爲此,吳弘鵬律師再接再厲,接受未能升遷的39位資深員警委託,提起行政救濟,希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還給他們公道。
這些員警主張,根據大法官釋字760號解釋,他們已到警大受完相關訓練,因此有權向警政署請求派爲巡官等相當職務,他們質疑警政署聲稱員額有限,卻又保障警大四年制學士班畢業生優先派任,明顯有差別待遇。他們從事警職多年,理應優先於毫無執法經驗的警大畢業生,警政署「訓而不用」、怠於行政,嚴重影響他們權益,因此訴請派任他們爲巡官或相當職務。
警大四年制畢業生優先派任巡官,引發基層員警不滿,警政署表示警大本來就是培育基層幹部的搖籃。(圖/王永泰攝)
警政署則主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巡官等相關職務以上,應經警大畢業或訓練合格,但因員額有限,因此結業學員需要擇優任用,不是都能派任巡官等職務。警大培育基層警察幹部,警專培育基層警察人員,因此警政署並非獨厚警大四年制畢業生,而且警大招生人數從2019年起逐漸下修,爲維持基層員警升職管道,併兼顧警佐班第四類人員權益,已每月盤點缺額擇優升遷任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警政署見解,基層員警遂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北高行判決,認爲大法官釋字760號釋憲理由書指出,巡官等相關員額有限,只有部分考試及格人員才能派任巡官,這是無可厚非的事,但仍應安排他們到警大完成必要訓練,並在訓練及格後,取得巡官等相關職務的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目前這些警大受訓完成的員警,已取得任用巡官資格,警政署的作法已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至於該如何擇優派任,仍應由警政署本於職權及適才適所考量,並不是說受訓完畢就一定能派爲巡官。
更多 CTWANT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