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超收直接開罰 最重30萬元
日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召開記者會公佈「全國幼教大體檢」結果,認爲現有罰則太低,無法產生嚇阻效果。教育部4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教育部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爲,罰鍰額度最高可處60萬元;若超收幼兒等重大違規行爲,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處罰,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也修正爲「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禁止任職的條件;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做的行爲,並提高其罰鍰額度;其他違規情形加重處罰;涉及損及幼兒和家長權益的重大違規行爲,先處以罰鍰再命限期改善等。草案預定11月底報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審查。
教育部同時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讓兩法規範一致。首先,針對教保服務機構各類人員的消極資格,訂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機制。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佈的《教師法》,明定不得於教保機構任職的條件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有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等規範,由認定委員會查證及認定管制期限等處理機制,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具體規定,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循。
此外,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若發生兒虐事件,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權責並不一致,未來統一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至於其他損害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爲,例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例不符規定、知悉有不適任人員卻未依規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費與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處罰。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爲「罰鍰並命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