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縱火害死老闆一家3口 更二審獲免死 高分檢提上訴

油漆工李昆霖縱火害死3人,更二審卻獲得免死,臺中高分檢具狀提起上訴。(林欣儀攝)

油漆工人李昆霖因工作時喝酒遭老闆告誡、且自認爲薪資被少給2000元,2016年11月間竟對何姓老闆經營的設計公司縱火,導致居住在屋內的何男父親、爺爺與伯父身亡,更二審認爲李男行徑屬於不確定故意殺人,改判他無期徒刑,臺中高分檢認爲此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李昆霖(54歲)於2016年10月1日起受僱於何男經營的設計公司,擔任油漆工工作,何男的父親、2個伯父與弟弟則共同經營油漆行,且設計公司與油漆行同樣設置在臺中市中區光復路的民宅內,他們爲方便工作,住宅內外放置油漆時使用的木梯、鷹架及甲苯、松香水等物品。

李男10月19日支援工地油漆工程,卻與其他同事發生摩擦,數日後又在工地喝酒遭何男告誡,他憤而以無法配合工作爲由辭職,雙方並約定11月10日晚間到公司結算薪資。但當天,帶着滿身酒氣的李男到公司只領到2萬3000元工錢,他認爲老闆少算2000元,雙方發生不快。

當晚喝得醉醺醺的李男原本想搭乘客運南下高雄,卻因滿身酒氣遭拒載,他憤而於隔日凌晨返回公司,將現場易燃液體潑灑在鐵門旁後縱火,李男犯案後快速逃逸,但屋內的何男父親、伯父都葬身火窟,何的爺爺雖被救出,1周後仍因傷重不治。

此案一、二審及更一審都依殺人罪判處李男死刑,但更二審法官認爲李男殺人非直接、屬於不確定故意,不符合《兩公約》認定的最嚴重罪刑、不適用死刑,改判他無期徒刑。臺中高分檢則認爲,李男縱火殺人證據明確,且若非有人發現呼救,恐造成更多人死亡,他的行爲威脅社會安全,應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臺中高分檢認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若所犯之罪非情節最重大、且與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羣罪公約不牴觸,則不得科處死刑。李男所犯罪情節重大、符合公約得判死刑規範,且他再犯率高,犯案時精神正常,也不符合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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