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罵人賠錢就好?誹謗罪違憲爭議 憲法法庭今開庭審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朱長生及許榮棋等人因誹謗罪遭判刑定讞,他們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但主管機關法務部認爲,誹謗罪除罪將造成,有錢人任意罵人、賠錢後就沒責任,憲法法庭14日開庭審理,這是23年前大法官對誹謗罪作出合憲解釋後,誹謗罪再次挑戰違憲審查。

《刑法》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衆,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散佈文字及圖畫誹謗者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等不罰。

臺商朱男因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姓女子的親友及員工,他遭法院依強制未遂及加重誹謗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但他主張,相較周玉蔻透過電視節目的傳播誹謗前總統馬英九,卻只判拘役50天,誹謗罪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言論自由。

除了朱男外,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臺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鬱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也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他們都針對誹謗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14日上午10點開庭辯論。

不過,誹謗罪釋憲並非首次,2000年7月7日大法官們曾經針對刑法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作成「合憲」解釋,「釋字509號解釋」認爲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爲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可以針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爲合理的限制。

但怎樣的言論構成誹謗罪,法官判決不一,例如旅美藝人張琍敏2019年年在臉書發文「高雄有3000億的重大弊案,陳菊蛇鼠一窩」,陳菊提起自訴案,控告張琍敏加重誹謗罪,法官認爲張女沒有誹謗 故意,且文字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判張女無罪。

憲法法庭開庭審理要釐清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處罰規定有沒有符合比例原理,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有沒有必要補充或變更的必要。法務部已出具意見書,主張誹謗罪合憲,如果誹謗只能靠民事求償,將讓有財富的人可以任意誹謗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