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不當往來 前南高分院法官陳義仲因這關鍵沒事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本報資料照片)

2003年到2011年擔任臺南高分院法官兼庭長的陳義仲,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16次餐敘、會面交往,收受翁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陳的行爲可以罰俸,但因超過舊法公務員懲戒權的行使時間10年,因此判決免議。

合議庭解釋,陳的最後違失行爲時間是2011年6月28日,依舊法10年的行使權時間到2021年6月27日,但監察院卻2022年8月後才移送,顯然已超過時效規定,只能判決免議。全案可上訴。

監察院移送指控,陳任職臺南高分院法官、翁茂鍾是臺南地區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2009年曾經媒體大幅報導,陳對於翁茂鍾之身分及相關涉訟情形知情,卻仍與翁不當往來。

監院認爲,陳義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法》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顯易損及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對於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而有應付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