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豹甲車弊案二審出爐 中興電工董座改判5年10月

雲豹甲車弊案,臺中高分院改判中興電工公司董事長江義福徒刑5年10月,圖爲雲豹8輪甲車。(本報資料照片)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一審判中興電工公司董事長江義福徒刑6年6月,並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臺中高分院歷經1年多審理今天宣判,改判江義福徒刑5年10月;中興電工部分,爲彰顯國防自主政策及契約條款精神仍維持宣告沒收20餘億元;其他9人各改判10月至3年10月不等,部分仍可上訴。

二審法官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罪改判江義福各4年、2年3月,應執行徒刑5年10月,改判理由是一審認定他涉犯證券交易法2次犯行,但二審認定是違反證券交易法是1次犯行。

至於中興電工部分,法官認爲,雲豹甲車是我國自主研發的指標性武器,採購計劃明定「禁用大陸地區產品」,爲避免遭斷料、泄漏國防機密;戰時未能達成作戰目標、危害官兵性命及國家安全,且我國尚有「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多種武器研發、製造,爲彰顯國防自主及契約條款精神,要求其他參與軍工廠商徹底遵守合約規範,仍維持一審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

全案另有中興電工副總李良章判1年10月;億嶸科技負責人張光明判3年10月;啓福公司負責人許清順在違反證券交易法判3年8月、詐欺取財3罪各判4月、4月及2年3月,兩人犯罪所得均沒收。

雲豹八輪甲車系陸軍重要自制軍事武器,上市公司中興電工被控2012年得標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並由億嶸、啓福公司擔任協力廠商,江明知軍品涉及國防安全關係重大,契約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地區產品」,爲如期交貨取款,由許向中國大陸購買「綜合液壓泵」、「S1轉向機」、「S2轉向機」等零件,混充交貨,由江出具不實的「產品及僱用人員證明書」,訛詐軍方第209廠交付貨款,中興電工獲取20億9916萬元犯罪所得。

全案臺中地檢署在2015年10月偵結,依貪污、詐欺等罪起訴江義福等33人及9家相關公司。臺中地院在2021年10月間以江義福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罪,判6年6月,併科罰金3500萬元;李良章判4年2月,其他8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罪各判6月至3年4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