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高改建工程弊案纏訟7年 二審仍判無罪幾乎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今判決新生弊案二審無罪。(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發生在前北市郝龍斌任內的臺北市新生高架橋改建工程弊案,檢方於2011年對前北市政府工處黃錫薰、前科長陳智盛等4人提起公訴,一審獲判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4日二審仍判處無罪,由於檢方上訴受速審法限制,本案几乎無罪確定。

臺北市於2010年舉辦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時任市長郝龍斌大規模改善許多公共建設,其中1983年通車的新生高架橋,由於年代久遠未經整修,市府遂改建新生高架橋。當時新生高架橋耐震能力原本只有4級,招標過程中歷經6度流標,第7次招標才由工信公司以18.5億元得標。

市議員質疑其中有弊案,檢方進行清查後,查出第6次投標時,當時的市府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指示昭凌公司員工李媺,依照其他3家廠商投標單價平均值,作爲招標預算書的依據,並把這幾家公司的投標資料交給李媺參考,幫助製作不實預算書。檢方因此對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前副處長立言、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昭凌公司員工李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提起公訴。另外檢方也以罪證不足爲由,對北市前秘書長錫安及涉圍標的3家營造公司負責人等7名官商,做出不起訴。

案經臺北地院一審審理後,於2015年判處黃錫薰等4人罪。檢方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24日二審宣判高院仍採信一審理由,認爲3家公司投標並無聯合哄擡價格假性競爭情形,況且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鑑定,認爲採購投標的金額並無浮編預算情形;高院也認爲檢方也未提出浮編舞弊證據,再加上2008年間工程物價波動劇烈,黃錫薰等人訂出的投標金額採取平均值,符合市場行情。因此高院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決黃等4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