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郵差詐騙購買假古董郵票 中華郵政逆轉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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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姓婦人在2015年受當時擔任郵務士的吳姓男子詐騙,以投資清代及民初郵票幌子詐騙,她提告要求吳男中華郵政連帶賠償,臺北地院判準195萬元,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她與吳男和解,中華郵政也不須負賠償責任,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殷婦提告指控,吳男是中華郵政公司所屬北門郵局的郵務士,吳男在2015年到2016年間數次向她佯稱,中華郵政公司搬遷舊大樓整理倉庫時發現一批清代及民國初年郵票,請員工對外爲非公開銷售價格遠低於市價、投資保證獲利30%至50%。

她因此信以爲真,吳男以僞造購票證明收款證明書,詐騙她陸續交付金錢,受有損害,她請求吳男與中華郵政公司連帶賠償366萬多元;北院判決吳及中華郵政須賠償195萬多元。

高院認爲,殷婦與吳男已於2017年達成和解,由吳男無條件收回郵品,退還她385萬多元,雙方各自拋棄對他方其餘請求之和解契約,她未合法解除該和解契約,不得再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吳男賠償。

高院表示,吳男是擔任遞送郵件外勤郵務士,販售民清珍貴郵票之集郵業務非他職務,吳男詐騙殷婦販售該批郵票是他個人犯罪行爲,中華郵政公司不須負僱用人責任、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