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控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 NCC:無證據證實違反規定

遭指控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 NCC:無證據證實違反規定(本報資料照)

通傳會(NCC)6月28日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後續要求鏡電視大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但立委陳椒華爆料,鏡電視8大股東是人頭代持,NCC是以附款停止條件,轉移放水責任。對此,NCC澄清,絕無此事,針對相關檢舉,查無證據證實有人頭代持等狀況。

NCC表示,停止條件最後期限內切結完成,許可處分始生效力,有關外界質疑所設停止條件爲NCC轉移調查責任,該會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不會對任何申請案有放水、卸責的狀況。

NCC指出,鏡電視最初在去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所提檢舉,若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問題,已多次請鏡電視到會陳述意見,同時請金管會、經審會、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等單位協助調查,均無證據證實違反規定。

針對外界關切和內部檢舉事項,NCC強調,該會皆儘可能進行行政調查,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由於「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爲該會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的重要條件,因此後續爲周延考量行政調查的極限性,也附加停止條件許可負責人變更,絕無放水、卸責的可能。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鏡電視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對於檢舉案已詳加行政調查,將會依法行政,積極辦理人民申請案,呼籲各界尊重NCC行使職權的獨立和專業性。